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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问题浅析

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争议已久的话题。虽然目前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针对安乐死的立法和规范,但是安乐死作为一个个体生命对死亡的选择方式,已逐渐为大家所接受。本文分析探讨了安乐死的定义、类型以及安乐死的现状,以及作为一位法学初学者对“中国安乐死立法”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安乐死 生命权 安乐死立法

 

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安乐死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是赞成者所称的“安详的解脱”,还是反对者所称的“合理的谋杀”?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者病危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1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二、安乐死的类型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去结束病人的生命,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或者营养支持,让病人自行死亡。我们通常所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三、安乐死的现状

 

由于历史、民族、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各国对安乐死问题的看法各不相同,特别是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

 

(一)安乐死在荷兰

 

众所周知,荷兰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认可安乐死的国家。1992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这为解决安乐死这一伦理学难题提供了法律示范。据荷兰皇家医学会估计:荷兰的1500万人口中,每年大约有5001000人要求医生对他们使用安乐死,这些人大多数为病危临终者。随着公众对死亡自由权的认同的提升,安乐死的支持者也在不断的增加, 1995年,荷兰甚至拍摄了第一部以安乐死为主题的纪录片《让我死亡》,并在欧洲多个国家上映。2

 

20001128,荷兰上院以绝对多数票顺利通过了让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然后在2000126,荷兰上院做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定——通过安乐死法案,并使之最终成为明文法条。

 

(二)安乐死在中国

 

“在我国,立法既没有对安乐死予以明文认可,也没有明文否定。受不同学说影响,各地法院针对基于身患绝症病人的请求而实施的安乐死采取的处理模式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做出无罪判决;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各地处理模式的不统一显然违背了‘在相同的情形中,所有的人都应当得到同样对待’的法治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3

 

如黑龙江省嫩江市某农场工人王荣与妻子李秀英是一对恩爱夫妻,妻子患脑血栓卧床不起达5年多,王荣悉心照顾从无怨言,而妻子因医治无望不忍心再给家庭长期拖累下去,坚决要求以死解脱。王荣在百般无奈下只好将一瓶安眠药交由11岁的儿子递给妻子李秀英吞服,遂致其死亡。199811月,王荣因此被嫩江市家恳法院以间接谋杀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4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也只能‘含痛死去’。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悄悄地选择安乐死而结束生命的,参与者一般是亲人和可信赖的医生。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这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人们需要安乐死。”5

 

我国在二十世纪曾两次召开安乐死学术研讨会,并且在会上对安乐死的益处达成共识:其一,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其二,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其三,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其四,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正确分配。

 

上海曾经对200位老人进行过调查,赞成安乐死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调查中安乐死的支持率高达79.8%。在对某医学院的100多名学生进行调查时发现,赞成对伴有难忍痛苦的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达77%6可见无论是青年人还是老年人,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非医务工作者大都赞成安乐死,希望有相应的法律予规范和约束。

 

 

四、安乐死的法律分析

 

(一)安乐死的实质

 

安乐死问题的实质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二)安乐死的宪法和民法分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死亡的权利也应该是一种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也在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包括 “生命利益支配权”,对自己生命生死的选择也应该属于生命健康权的范畴,虽然有一些国家都曾规定自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并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国没有此类规定,对于个体生命的选择,我想更多的应该允许自我处理,也就是说生命是属于个人的,个人当然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有权去选择安乐死——当然这个前提是个人处理自己生命的方式不会对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

所以说,安乐死实际上对病患者来说是对安乐地死去还是痛苦地活着的一种判断和选择,既然病患者作出了安乐死的选择,我们就应该尊重他的价值选择和意志自由。

 

(三)安乐死的刑法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表明:犯罪的本质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是对法益的侵犯。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犯罪不仅要有质的规定,也要有量的限制。安乐死不仅不具备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利,行为人不仅没有主观恶性,反而是出于人道和善意。

 

不过,我国刑法在目前仍将安乐死视为谋杀,因此前两年就曾有孝子被按故意杀人罪判刑的案例。其实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刑法上我国并没有给安乐死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定义。

 

实施安乐死的情况,一般都应该是病患者无法忍受痛苦,而自身又没有能力去结束自己生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身边的人(通常是亲人或医务人员)去帮助其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帮助病人安乐死的人是否触犯刑法呢?

 

在我看来,“助人死(当然这个人必须得是痛苦到无法继续生存的人)”并不违法,首先,病患者主观可以选择安乐死;其次,帮助其死亡的人是在其要求下实施一种善意的救助,他们也不忍看到病人痛苦地忍受病魔的折磨,他们是在善良和慈悲的驱使下实施帮助其死亡的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如果对救助者予以刑事处罚,不仅达不到刑罚的目的,反而是对刑法威严的自损。

 

 

五、安乐死的立法构想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们应该借鉴荷兰的安乐死的法律规定,荷兰在2000年通过的安乐死法律中规定:允许医生帮助病人借用医药技术自杀,但其前提条件是:病人已经无药可救;病人头脑清醒和完全同意这么做;病人痛不欲生。这项法案要求重症患者预先签署书面请求,授权给医生要求他酌情决定自己的病情在发展到何种程度时,适宜施行安乐死。

 

我们在立法中应该详细进行规定,首先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病人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其次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

 

立法还必须得确认在安乐死的实施救助人方面,应由医生实施,并且安乐死的审批需要经过多名医生的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在未来安乐死的立法上,必须确认这几点。

 

 

 

 

注释:

 

1.《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四卷 法律出版社  游伟主编 第97

2.《为“安乐死”立法》 陈礼国著 《中国青年报》20020510

3.《法学评论》总第118期 武汉大学主编 黄进副主编 第40

4. 韩国平:帮妻安乐死·丈夫入牢狱《信息参考报》 19981225

5.《法制日报》20010513

6.《对安乐死立法难的思考》张田勘著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1

 

参考文献:

 

1.《刑法哲学》修订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陈兴梁

2.《刑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1月出版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3.《经济与法》2004年第5期 群言出版社 作者郭春孚

4.《道德与文明》97年第6期 天津社会科学院、中国伦理学会主编

5.《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文显主编

这是我以前写的一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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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uote 1.wave
  • 是dowell的网站吗?哈哈,这么快就有新网站了,祝贺本站开张大吉!
  • 2007-1-17 11:00:26 回复该留言
  • quote 4.do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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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 wave:是我的网站,谢谢你的来访和关注:)
    to 小狐:是原创,但是里面有一些引用,此外也参考了不少文章。
    to 昊然:因为累而安乐死,等同于自杀。
  • 2007-1-18 1:36:38 回复该留言
  • quote 5.反对安乐死的多是假慈悲
  • 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濒死病的病人 总是希望能安乐死的!
    否则就是生不如死,残忍的让他活着受苦是关爱吗?何必要在继续让他痛苦?
    法律是啥?
  • 2007-11-11 4:53:01 回复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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